成都要账公司: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其法律适
企业债务 | 2022-08-11 13:48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其法律适用浅析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理论,各国民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法学界大多承认此项制度,并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处理此类问题的成熟、科学的方法。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涉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如近年来出现的停车场车辆被盗案件、客户因银行存折挂失后仍被他人支取而诉银行案、顾客在旅馆被盗诉旅馆案、顾客在酒店被第三人伤害诉酒店案、雇工被第三人伤害诉雇主案等,这些案件无一不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关。由于这一理论尚未被我国民法理论界、立法机构、司法实务加以研究和重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感到无成都收账公司所适从,各地法院在涉及到此类问题时,做法很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法律统一与权威。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作一翻探讨。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含义 我国台湾民法学泰斗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之债(德语,Unechte Solidaritat, Unechte Gesmtschuld),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的原因,对于债务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属于广义请求权并存之一种。”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亦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他学者如王利明、孔祥俊等亦持相仿观点。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数个债务人成都要账公司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依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数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不同,因而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亦不同。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丙不慎失火将房屋烧毁,对此,甲既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关系向丙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此时乙、丙与甲之间即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法律关系,如均为违约,即便是性质相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数个债务人也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而产生的债务,而是基于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多个债务,法律关系的复数性正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项重要特征。 2、数个债务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即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者基本上是相同,如上例中,甲房屋因失火遭受的损失为2万元,甲既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2万元,又可以向丙主张赔偿2万元的损失。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