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在外国票据法上,还有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种类较少,但在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成都收账区的票据制度中,票据债务人范围与国际票据规则接轨,基本相同。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一、票据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票据主债务人[r r-incipai Oebtor] 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成都收账公司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票据从债务人[Secondary Debtorr] 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负第二性付款责任者。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
二、票据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成都收账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 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